
- 索 引 號: FZ00100-2711-2023-00107
- 主題分類:
- 發文機關: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04-14
- 標 題: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福州市2023年立法計劃的通知
- 發文字號: 榕政綜〔2023〕53號
- 發布日期: 2023-04-19
- 有 效 性: 有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福州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印發《關于做好福州市2023年立法工作的通知》(榕人常辦綜〔2023〕7號),確定了今年地方性法規立法項目。同時,結合市委、市政府工作要點,市十六屆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研究明確了今年政府規章制定項目。為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立法項目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立法項目責任單位(以下簡稱“各責任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成立專門的立法項目工作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本單位負責法制及具體業務的負責人、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并指定專人負責;要擬訂工作方案,明確各個階段的任務和時間進度,確保按期、保質完成起草任務。
各責任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福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規定,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協調,總結實踐經驗,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部門、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公眾的意見,適時向社會公布法規、規章草案及說明。其中,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規章都要公開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對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的地方性法規立法項目及今年的三部規章制定項目,責任單位要按照“誰立法、誰負責”原則,在起草過程中密切關注社會輿論等情況,適時做好解釋說明,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可能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做好預案。立法項目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有關部門關系緊密的事項,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各責任單位與有關部門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在確保立法質量的前提下,各責任單位應按照《2023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任務責任分解表》(詳見附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詳見附件2)確定的時間安排將初稿及說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預案等有關材料報送市司法局審查。市司法局認為報送材料不完整的,督促責任單位按要求補齊。
市司法局要對立法項目的起草情況進行跟蹤、了解,督促責任單位抓緊調研、論證和起草法規及規章草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單位應根據市司法局的要求,指派熟悉業務的分管領導參加市司法局組織的論證會。對部門之間在草案起草過程中存在的分歧,市司法局要充分發揮牽頭協調作用,加大協調力度,就分歧內容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溝通和充分的研究論證,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對重要立法事項,可委托社會有關方面進行評估。經過充分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明確的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各責任單位將法規、規章初稿及其他有關材料報市司法局審查時,市司法局應當依據相關上位法、立法技術規范等對草案文本及說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預案等相關材料的合法性、可操作性、體例邏輯、文字表述等要素進行全面審查。市司法局組織修改論證成熟后,會同各責任單位按程序形成法規、規章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未按規定時間報送的,各責任單位、市司法局應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情況說明。
報送市政府的送審稿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內容包括正式報告、草案文本及其說明、法律顧問意見書、公平競爭審查意見書、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預案、立法依據表,并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提交的送審稿規定的制度、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能解決實際問題;內容要具體、明確,邏輯嚴密;語言要規范、簡潔、準確。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論證過程、關于主要內容的說明,以及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等內容。送審稿應由各責任單位、市司法局主要負責人簽署。市政府辦公廳收到送審稿后應及時組織研究論證,認為法規、規章內容尚未論證成熟的,退回市司法局、責任單位進一步修改論證;認為已論證成熟的,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規章制定出臺前,責任單位應提前準備好宣傳通稿、政策解讀材料,并指定專人負責立法解釋。
各責任單位應于本通知印發之日起5日內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起草工作聯系人名單(詳見附件3)報市司法局匯總,具體事宜可與市司法局聯系(聯系人:鄭曉璐,陳遲;聯系電話:83537265)。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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