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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組織起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2.負責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員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和備案以及行政復議等工作;
3.負責歷史文化名城行政執法監督和法制宣傳工作;
4.依法公開管理權限和流程,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
5.協調并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6.協調所在地政府做好消防、安全等工作。